辽宁轩禾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执保444号 原告:沈阳华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四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辽宁轩禾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华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轩禾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辽0106民初1729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保全查封冻结了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现原告沈阳华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法解除上述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辽宁轩禾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29028.2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