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翔冠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基区农业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06民初1299号 原告:黑龙江翔冠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号楼科技一街669号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094747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基区农业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基区宏光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206672924409Q。 法定代表人:**,系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翔冠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冠设计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基区农业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评议,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冠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翔冠设计公司诉称,翔冠设计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中标被告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招标的“齐齐哈尔市***基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项目,并于2020年4月15日与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在签订合同后,翔冠设计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并于2020年5月将全部设计成果文件完成并交付。但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于2020年5月23日在未征得翔冠设计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突然***冠设计公司终止《工程设计合同》,翔冠设计公司于当日回函不予认可。翔冠公司依法中标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招标的项目,双方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翔冠设计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无合法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是无效的,并给翔冠设计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向翔冠设 计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无效;2.判令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继续履行《工程设计合同》;3.判令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支付勘测、设计费共计730950.00元;4.诉讼费用由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承担。 被告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辩称,原告翔冠设计公司至今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完整、合格的技术成果,已交付的部分成果还存在诸多问题,其提供的设计成果无法使用,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终止合同是正当的、有效的。翔冠设计公司多次违约,不负责任、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以自己的行为证实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保证项目的按期施工,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无奈终止与其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一、双方签订的《工程勘测设计合同》中约定,翔冠设计公司为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进行“可研、勘测、设计”的专项技术服务。**冠设计公司至今没有向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交付《地质勘测报告》,只交付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大初步设计报告》、《概算书》及《扩大初步设计图册》。因此,翔冠设计公司严重违约,致使翔冠设计公司的项目无法实施。二、工程测量与实际不符,无勘测设计报告(测量报告、勘察报告),无法判定设计勘测基础资料与国家标准系统差别,按设计水位和红岸灌区原规划设计水位相比,已经存在较大差异。灌溉工程设计流量和设计水位对灌区是制约性影响因素,导致灌溉面积和灌溉水位不能满足要求,设计将无法有效实施。设计报告提供的设计高程系统与批复水位相差极大,无法满足设计需要。三、工程地质与工程实际情况严 重不符,描述与工程规范要求严重不符。例如工程地质资料、地层名称及描述,地基承载力数值、单位,评价内容,描述与规范要求相差极大,不符合实际。工程地质不准确,严重影响工程设计方案准确性。四、***基区高标准农田项目,项目总面积2.15万亩,规划阶段大部分是水田改善和***田置换,本次设计描述是旱改水21455亩,与规划报告书批复情况相差较大,不符合该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五、水资源评价内容与实际差别较大,灌溉定额(470立米/亩)与原设计批复值相差较大,也无灌溉制度,供水是否有保障没有交代清楚。北林区是翔冠设计公司从其他技术成果粘贴而来,是抄袭的。概算书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参考2020年海拉尔区第一季度的市场价格”不合理,概算结果可信度缺失,应当按黑龙江地区的市场价格。六、干渠设计控制面积、设计流量、控制断面与批复不一致,堤顶宽度小不满足规范要求,计算渠底宽是4m,横断是2.8m,深1.04m,干渠最大的问题是堤顶高程不足,按现有断面将不能满足远期灌溉建设需要。干渠部分把渡槽挖了,堤顶0.7m宽原来道路被破坏了,无法进入渠道。七、设计报告有土地平整,概算中没有,未设计料场,2km取土运距是否满足。泵站泵型1型、2型是否一致,1型泵站流量0.05,一套泵造价30万,2型泵0.9m3/s不合理。衬砌都用无纺布不能达到防渗要求。管道部分没有设计,没有施工图纸。项目区没布置道路。八、为了保障洪河片区灌溉,岗阿片区的供水流量在上次流量设计基础上进行了整改上调,但洪河片区未进行测量,岗阿片区与洪河片区地势存在高差,本次岗***支渠设计高程能否保障以后洪河片区自流灌溉缺乏依据。九、 翔冠设计公司交付技术成果的时间违反双方约定,评审时没有提交完整的相关材料,导致第三方评审机构取消评审。根据约定,翔冠设计公司应当最迟于2020年5月5日前交付合格的技术成果,但其于2020年5月6日只提交了《扩大初步设计报告》的电子版,没有提交纸质版,且该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双方进行视频连线,要求翔冠设计公司进行修改。翔冠设计公司于5月10日交付《扩大初步设计报告》电子版的修改稿。5月12日翔冠设计公司相关人员应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求,来到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处进行成果初步审核,并召开会议,发现成果仍然不能达到要求,双方约定继续修改,并于5月15日进行第二次初步设计审核,同时双方确定,此次修改为最后一次修改,审核为最后一次初步审核,翔冠设计公司承诺一定按期完成,并签署了《交付专项技术服务时间确认书》。5月16日,进行了最后一次审核,翔冠设计公司提交的技术成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满足红岸灌区总体规划设计。根据合同约定,技术成果需要提交评审,5月20日、21日、22日,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多次***冠设计公司按评审要求准备评审材料,**冠设计公司没有按要求提交评审材料,致使第三方评审机构拒绝评审,因此终止合同的后果是翔冠设计公司违约造成的,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没有违约,不存在过错,应驳回翔冠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翔冠设计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中标被告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招标的“齐齐哈尔市***基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项目,并作为乙方于2020年 4月15日与作为甲方的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齐齐哈尔市***基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进行”可研、勘测、设计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第一条、1.技术服务的目标:(1)根据甲方提供的要求进行工程总体布置等。(2)乙方提供齐齐哈尔市***基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成果。(3)施工开始时乙方需要到现场进行测量及设计交底。2.技术服务的内容:土地平整、水源工程、渠道工程、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晒场工程、田间输配电工程等项目设计工作。3.技术服务的方式:技术工作在室内,技术交底到现场。第二条、1.技术服务地点:公司及现场。2.技术服务期限:自设计工作开始之日起至项目实施竣工之日止。3.技术服务进度:按甲方要求进行。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进行...第五条、1.可研、勘测、设计费总额为:批复文件中勘察设计给定金额的88.6%。2.乙方设计报告完成,待设计成果经评审批复后,甲方一次支付批复工程可研、勘测、设计费的100%给乙方...第十条、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可解除合同...”。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在关于“齐齐哈尔市***基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第一章)中,对该项目提出的要求为“...设计质量:达到国家设计规范合格标准,并满足审查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招标范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初步设计。设计服务期限:合同协议书签订后,须于2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满足 相应设计报告及实施要求的相关文件...”。在招标文件附件1中,要求完成的设计成果为“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结果、初步设计报告2.施工设计图册3.项目预算书”。翔冠设计公司在履行上述《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曾分别于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10日、2020年5月18日(此次为5月15日邮寄,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于5月18日签收)三次向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条件提交设计成果。双方的工作人员曾于2020年5月12日签订《交付专项技术服务成果时间确认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12日对乙方交付设计成果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对现场制定了踏查对接,现乙方提供的设计成果不能满足红岸温水罐区整体设计要求,双方同意乙方进行修改,现双方确定最迟乙方于2020年5月15日前交付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成果。”在庭审中,翔冠设计公司提供顺丰速运运单和运单查询截图各一份用以证明其公司已于2020年5月15日将全部设计成果资料(包含《可研性研究报告》、《扩大初步设计报告》、《测量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扩大初步设计图册及图纸》、《扩大初步设计概算》)邮寄给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于5月18日签收。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称其只收到了《扩大初步设计报告》、《扩大初步设计图册》、《可研性研究报告》、《概算书》,没有收到《测量报告》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另查,针对双方约定的专家评审问题,由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富区农业农村局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东信公司于的书面《评审通知》,在该通知中要求提供以下评审所需材料:“(一)评审材料1.扩大初步设计报告。2.项目概算书。3.项目图册。4.项目区地质勘测报告。5.项目区水资源论证报告。(二)佐证材料…5.水利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涉及用水项目),防洪评价审批意见(涉河项目)…”并通知于2020年5月25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于2020年5月26日上午9点在第三方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被评审单位需要提供前述材料10份)。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收到该《评审通知》后,于当日作出《收到东信公司的评审通知的回复》,该回复内容为“今收到东信公司的评审通知,因设计单位翔冠设计公司材料准备不充分、不齐全,缺少项目区地质勘测报告、项目区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涉及用水项目)、防洪评价审批意见(涉河项目)等相关材料,不具专家组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现状进行现场考察的条件。”东信公司针对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作出的该《评审通知的回复》于同日又作出《关于收到〈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评审通知的回复〉的回复》回复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东信公司作出的该《回复》内容为“今收到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因设计单位翔冠设计公司材料准备不充分、不齐全,缺少项目区地质勘测报告、项目区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涉及用水项目)、防洪评价审批意见(涉河项目)等相关材料,不具专家组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现状进行现场考察的条件。因为以上原因不具备专 家组评审条件,我单位暂不能进行评审。原定评审取消。特此通知。”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收到该《回复》后,于次日即2020年5月23日以书面方式***冠设计公司终止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该终止《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内容为“我中心与你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现你公司已经将全部资料交付我中心,经我中心和主管部门富区农业农村局两次(5月12日、16日)与你公司共同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后,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设计方案粗糙模糊、不清楚、不准确。2.设计干渠的规划与本期工程总体规划不符,供水量不能满足灌溉需求;控制面积、设计流量、控制断面与批复不一致。3.布局方案不合理。4.工程测量与实际不符,设计缺少积累资料、基本勘查资料、测量系统不准确、高程不准确;无勘测设计报告(测量报告、勘察报告)。5.工程地质与工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描述与工程规范要求严重不符,与规范要求相差极大,不符合实际。工程地质不准确。6.《扩大初步设计报告》有抄袭嫌疑。7.水资源评价内容与实际差别较大,无灌溉制度,未能体现供水量等相关数值。8.《概算书》价格参照标准模糊、不准确,导致概算结果错误。特别是你公司提出通过评审鉴定设计成果要求后,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的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设计结果提出:因缺少项目地质勘测报告、项目区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证(涉及用水项目)、防洪评价审批意见(涉河项目)等,不具备现场考察及评审条件。目前,在有限项目设计时间内,你公司不负责、不尽力的态度,已严重影响 我区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整体进程。根据招标公告及合同要求,现决定终止与你公司的《工程设计合同》,我中心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承接该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我方已在5月19日当面通知你公司人员,现再次通知你公司,你公司务必在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我方将保留应有的诉讼追责权力。”翔冠设计公司在收到上述《关于终止〈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后,于同日以书面方式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1.我公司完全按照与贵中心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齐齐哈尔市***基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工程设计合同》相关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贵中心无故解除合同,无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同意贵中心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2.在我公司收到评审要求之前,我公司根据相关规范及标准依约于2020年5月已经完成了2020年***基区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测量报告》、《扩大初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贵中心已经收悉。3.对于贵中心在《通知》中所提及的我公司未通过评审的内容,我公司认为系贵中心莫须有的理由,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我公司均不认可。综上,我公司认为贵中心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在终止与翔冠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后,已将该设计项目另行委托给其他设计公司,并已完成了设计。 以上事实有原告翔冠设计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一份、中标通知书一份、工程设计合同一份、顺丰速运单一份、运单查询截图一份,关于终止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一份,被告富区农村经济服 务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一份、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基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项目规划储备书、2020年5月12日双方代表签订的交付专项技术服务成果时间确认书、概算书、齐齐哈尔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和定额标准参考指南、扩大初步设计报告、评审通知、评审通知的回复、收到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评审通知的回复、会议纪要三份、录音17份、录像8段、微信聊天截图15张,本院调查***笔录,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在本案诉争设计项目招标公告中,提出的关于“合同协议书签订后,须于2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满足相应设计报告及实施要求的相关文件;达到国家设计规范合格标准,并满足审查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的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质量要求,原告翔冠设计公司应在2020年4月15日与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后的20日内向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交设计成果,并通过专家评审。而根据双方的工作人员曾于2020年5月12日签订的《交付专项技术服务成果时间确认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12日对乙方交付设计成果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对现场制定了踏查对接,现乙方提供的设计成果不能满足红岸温水罐区整体设计要求,双方同意乙方进行修改,现双方确定最迟乙方于2020年5月15日前交付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成果”),可以证明翔冠设计公司在2020年5月12日之前提交的设计成果经初步审核,不能满足整体设计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即在签订《工 程设计合同》后的20日内并未向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成果。在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同意最迟可以在2020年5月15日前交付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成果的情况下,翔冠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中仍因缺少《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而致不具备评审条件,被评审机构取消评审。虽然翔冠设计公司称其公司已在2020年5月15日将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在内的设计文本邮寄给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但其提供的顺丰速运单和运单查询截图不足以证明其邮寄的设计文本中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虽然基于设计合同的特点,参照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有权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由于在本案设计合同法律关系中,按要求完成项目设计交付设计成果并通过专家评审,是作为设计方的翔冠设计公司的主要义务,现翔冠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即已向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本,在此情况下,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为保证***基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期施工,终止与翔冠设计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由于翔冠设计公司没有实际完全履行并经认可的依据,缺乏其诉求的前提和基础,故对其要求确认富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向其发出的“关于终止《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无效和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并给付勘测、设计 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翔冠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09.50元,由原告黑龙江翔冠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佟 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