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271号
原告:**中,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天津滨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18号A座10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与被告天津滨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滨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