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4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18号A座10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13民初4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1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财产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不要求处置;4.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不佳,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进行传统调查;5.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没有异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 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