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24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5。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执行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根,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022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8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杨广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公积金、车辆、不动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8月6日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由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9,989.45元及利息,暂执行到位37,125.3元(含执行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贺**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谭剑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娟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