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21民初180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朝阳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2021年6月29日,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