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103民初3179号
原告:沈阳三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好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郭彦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占东,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盘锦兴隆大厦油一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蓝色康桥小区**区**#楼**#**#**#商网
法定代表人:田永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三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兴隆大厦油一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沈阳三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三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0.00元减半收取261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永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