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三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1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三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4-2号(2-21-2)。

法定代表人郭彦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杜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巍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三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辽041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信息和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411执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振宾

审判员  李 松

审判员  李亮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