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官法执字第253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日新办事处中苜蓿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吴井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通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300元,执行费2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25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