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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粉吉、***等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0114行初164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69××××××××。系死亡职工李金才的妻子。
原告***,男,193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37××××××××。系死亡职工李金才的父亲。
原告**,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533。系死亡职工李金才的儿子。
原告李艳,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民身份号码:×××2520。系死亡职工李金才的女儿。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超,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昆明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0550100153Q。
法定代表人唐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琼,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华山光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000015100418X。
法定代表人杨榆坚,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蒋俊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通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日新办事处中苜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043736。
法定代表人李应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瑾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凯翔,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艳不服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立案后,因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裁定如下:
中止(2019)云0114行初164号案件的审理。
审 判 长  司马衍
人民陪审员  高思聪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