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1200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25民初1200号
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启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镇齐心大道**。
负责人杨庆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汝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云
代理审判员  吕俊霞
代理审判员  肖 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