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索贝克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巨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索贝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2民初3462号之一
原告:郑州巨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熊应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萍,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索贝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巨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索贝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巨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巨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98元,减半收取16999元,由原告郑州巨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煜伟
审判员  毛大帅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广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