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索贝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索贝克实业有限公司与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索贝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闻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茂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乐,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告河南索贝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贝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茂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索贝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跃永,被上诉人兴茂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付  春  香
审判员 林  晓  光
审判员 翟  朝  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