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格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苏州逸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壹格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5774号
原告:苏州逸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171号F2-14。
法定代表人:陈启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伟,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壹格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卜平。
原告苏州逸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壹格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逸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逸格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