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2779号
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红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朝阳路东侧时代豪庭小区****门店
法定代表人:朱丽丽,经理。
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双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