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3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9-1-1601、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95886222A。

法定代表人:王大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576081B。

法定代表人:王红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109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依据上诉人先后出具的《延期支付证明》可以证实因上诉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并造成被上诉人重大损失,上诉人主张其出具《延期支付证明》系为被上诉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所用,双方关于该证明争议较大,为此,建议查清:1、该两份《延期支付证明》系何性质;2、何原因导致涉案工程延期;3、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是否有依据。4、双方有一定调解基础,建议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力争调解结案。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109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李成佳

审 判 员  史纪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莉

书 记 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