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4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73号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576081B。
法定代表人:王红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雄,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西区9-1-1601、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95886222A。
法定代表人:王大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1091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自愿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盖章同意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1091民初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29.10元,减半收取19714.55元,鉴定费65000元,共计84714.55元由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429元,减半收取19714.5元,由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