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849号
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西区9-1-1601、1602。
法定代表人:王大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73号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红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怀,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雄,公司职员。
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19.46元,由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