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849号

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西区9-1-1601、1602。

法定代表人:王大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小区73号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红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怀,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雄,公司职员。

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19.46元,由原告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