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傅世红与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异127号
申请执行人:傅世红,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初,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8-3-2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5677-X。
负责人:黄志勇。
第三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412号,组织机构代码56839133-1。
法定代表人:李荣双,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傅世红申请执行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渝0116执4380号]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能清偿(2016)渝0116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尚欠傅世红标的款166061元、垫付的诉讼费3621元。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渝0116执43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傅世红清偿债务166061元及垫付的诉讼费3621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 睿
审判员 王化雨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柯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