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执3551号之二
申请人: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7-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0175404A。
法定代表人:邓小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683913319。
法定代表人:李荣双。
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8-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
申请执行人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20378.5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名下有一辆皮卡车,本院已另案查封,未能实际扣押。经了解,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处有应收工程款,重庆市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中,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为其破产管理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在破产管理人处申报其对重庆市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享有的债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11月2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8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1620378.5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6执35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理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传颂
书 记 员  杨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