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12925号
原告: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名豪商贸区30栋2单元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874593089。
法定代表人:朱高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梅,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8-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685677XY。
负责人:黄志勇。
被告: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683913319。
法定代表人:李荣双。
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006861C。
法定代表人:任德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京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2018年3月2日,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尚有资产变现及有商业项目可供开发,有望清偿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渝05破申7号裁定书,受理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渝05破申7号裁定书,受理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昌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