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傅世红与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6执4380号
申请执行人:傅世红,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8-3-2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5677-X。
负责人:黄志勇。
申请执行人傅世红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傅世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6061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3621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3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8年3月27日,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傅世红166061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3621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43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贺 理
执行员 李高强
执行员 刘传颂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