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23民初642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道1058号香榭国际1栋1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2829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原告***与被告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微
人民陪审员房海鸥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