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2527号
原告:***,男,1980年4月8日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住格尔木市。
被告: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州区临州大道**香榭国际****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28294R。
被告:**,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其砂石料款6万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海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宗元梅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