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2民初181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汉族,住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1058号香榭国际1栋1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2829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为907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