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23民初642号
原告:***,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道1058号香榭国际1栋1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2829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金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原告***与被告抚州市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彭微
人民陪审员危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