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执116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育坡63号-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9224173A。
法定代表人:陈利川,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刘永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28号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9108076F。
法定代表人:蒋治福,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6民初11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查询到其有购买保险、缴纳社保的信息。截止到2020年4月10日,被执行人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6169.4元及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93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无异议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116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胜
审判员  石 文
审判员  金 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