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与蒋治福、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6113号
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3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81442X。
法定代表人:范之洲,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久,男,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新桥正街28号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9108076F。
法定代表人:蒋治福,职务不详。
被告:蒋治福,男,1984年6月16日,汉族,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忠县新生镇.
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蒋治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莉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