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520号
原告: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育坡63号-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9224173A。
法定代表人:陈利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28号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9108076F。
法定代表人:蒋治福,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