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13697号
原告: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育坡63号1-7-3。
法定代表人:陈利川,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28号13-6。
法定代表人:蒋治福,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乾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叶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