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与蒋治福、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6112号
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3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81442X。
主要负责人:范之洲,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久,男,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28号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9108076F。
法定代表人:蒋治福,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蒋治福,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峰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蒋治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重庆市星海实业公司吉祥汽车租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咏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园
书 记 员 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