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菲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陈思颖陈志远与重庆金菲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15308号
原告:陈志远,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原告:陈思颖,女,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告:重庆金菲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双大道****11-18。
法定代表人:张华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远、陈思颖诉被告重庆金菲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远、陈思颖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远、陈思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远、陈思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远、陈思颖负担。
审 判 员  钟 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 稳
书 记 员  马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