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终8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水井1号附8号3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3654XG。
法定代表人:曹均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生,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世华,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渝010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到本院主楼5法庭,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人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重庆阔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泽兵
审判员  韩 艳
审判员  苏 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