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任荣林与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4民初5160号
原告:任荣林,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鑫众磊国际建材城1栋4单元3楼1-16。
负责人:曾伟。
被告: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宝路128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夏斯田。
被告:夏斯田,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任荣林与被告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重庆零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斯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经本院审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无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不符合直接起诉的规定,应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完成了仲裁前置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荣林的起诉。
原告任荣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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