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冉亮与重庆信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11127号
原告:冉亮,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琴(冉亮之母),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信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冉亮与被告重庆信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原告冉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冉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冉亮负担。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