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宸易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陈真明与重庆旭宸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5民初14718号
原告:陈真明,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旭宸易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永祥路105号附3号2-13、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W0BP62。
法定代表人:刘万兵,职务不详。
原告陈真明与重庆旭宸易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旭宸易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567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劳务费5670元,被告于2019年6月出具欠条,承诺于4个月内分期付清,后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为维护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旭宸易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陈真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该证据为原件,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主要载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5670元,并详细载明了该5670元的具体构成;经协商,该5670元分四期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于2019年10月15日前付清,前三个月每月支付1500元,余款于2019年10月还清。被告在欠款人处加盖了公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加盖个人印章并捺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双方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完成劳务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仍未按该欠条中载明的分期付款约定支付劳务费属违约行为,应继续履行。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67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旭宸易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真明劳务费5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重庆旭宸易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成林
书 记 员  庞媛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