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张春与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3996号
申请执行人:张春,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附**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2Q042G。
法定代表人:余章艳,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与被执行人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5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调查以及实地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多起被执行人案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1月1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0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春劳务费35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39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琮鑫
审判员  刘云龙
审判员  曾宪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