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2462号
原告:邓沙沙,女,汉族,1994年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龙红阳,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76号附3号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2Q042G。
法定代表人:余章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沙沙与被告龙红阳、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沙沙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沙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沙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沙沙负担。
审 判 员 何 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毛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