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邓沙沙与龙红阳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2462号

原告:邓沙沙,女,汉族,1994年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龙红阳,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76号附3号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2Q042G。

法定代表人:余章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沙沙与被告龙红阳、重庆益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沙沙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沙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沙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沙沙负担。

审 判 员  何 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毛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