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卓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朝代都饰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正卓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执95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朝代都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周,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正卓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国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朝代都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正卓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1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正卓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朝代都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正卓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重庆正卓韵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其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金融机构及车辆、工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1201.92.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至法院案款专用账户,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均知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消费。截止2018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2194.08元,受理费192元,执行费25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13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凭此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贵刚
审判员  汤跃庆
审判员  王 蓓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