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2691号
原告海盐诺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雪水港村。
法定代表人郑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博洛尼家居用品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1栋。
法定代表人孟庆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诺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洛尼家居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诺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盐诺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诺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由原告海盐诺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汪向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曾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