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26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盐诺桑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洛尼家居用品湖北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盐诺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洛尼家居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浙0424民初112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洛尼家居用品湖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现该案双方已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海盐诺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纠纷已协商处妥,现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洛尼家居用品湖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向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曾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