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财保30号
申请人: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232号第32层全层单元。
负责人:何志明。
被申请人: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长春路28号扬州笔架山酒店有限公司内VIP接待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刚。
申请人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2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进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