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执321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杨,系河南众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7)豫13民终28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111.6万元、货款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60元。执行费23912元,由被告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值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28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审判员  党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