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3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赵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娟,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4×××5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写出了结案证明,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4×××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