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30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赵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娟,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4×××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