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民初21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64686615L,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路望嵩文化广场3号楼30层。
法定代表人:雷万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成,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054792R,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赵晓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伟,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83416722H,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汝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罗伟、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8元,减半收取5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国卿
审 判 员 刘世伟
人民陪审员 张亚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