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大诚供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02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河南大诚供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大诚供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7日、2019年6月25日先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并通过到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份股权等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19年6月28日,申请执行标的为62437,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