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5民初110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靳春生,洛阳市嵩县众望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3201717H,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99号1幢4-3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83416722H,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芳诉被告河南兴伟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