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文水县天正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玉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1121民初895号
原告:文水县天正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堡子村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宾贤,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玉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沙塘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南玉明。
原告文水县天正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玉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水县天正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计612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文水县天正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琴
人民陪审员  郭建峰
人民陪审员  潘玉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