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77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确认送达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塘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